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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风水信仰、风水诉讼纠纷与法律调整

谈风水信仰、风水诉讼纠纷与法律调整

“风水”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产和宠儿,君臣父子,士农工商,上起皇帝,下到百姓,几千年来传承不衰。对于风水“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海外汉学家或社会人类学者通过田野考察,对中国及东亚的风水思想及习俗信仰展开了多方面的研究,将风水信仰传统视为中国传统知识体系和观念系谱的一部分及中国宗教信仰的组成部分,并借此反思和检验诸如亲属制度、仪式象征等理论范式,甚至作为构建环境伦理学的重要资源[1]”。风水观念作为一个影响中国社会的“异类”因素,同样与中国古代法律、诉讼纠纷乃至今日社会的不少诉讼纠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风水信仰与风水诉讼纠纷作为一类独特的社会事实与现象,自古到今都是依然存在的,对于由信仰风水而产生的诉讼纠纷,法律也不乏对其进行相关的规范与调整。—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一、风水信仰与风水诉讼纠纷——一类独特的社会事实与现象—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原始社会的人类对各种自然现象没有理性上的认识,但为了生存,他们必须生活在气候及水土比较适宜生存和发展的地方,这种适应性的选择,其实就是最原始、最朴素的风水应用。进入文明社会后,《周易》与阴阳五行及各种学术的兴起各发展,使风水理论逐渐成形,汉代的《堪舆金匮》与《宫宅地形》等风水著作的出现,标志着风水在理论上有了初步的归纳和总结。历史上最先给风水下定义的是晋代的郭璞,他说:“葬者,乘生气也。气乘风是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之不散,行之使有止,故谓之风水[2]”。此外,又有称风水为青囊、青乌、相宅、地理等。—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民间是风水观念孳生、繁殖的土壤,因此百姓保护自家风水的观念自然是非常浓厚,而为了争风水、保风水、毁风水所引发的官司和诉讼更是数不胜数。而这些“风水官司”、“风水诉讼”有多集中在保坟山、争坟山风水上。明清两朝是风水应用的鼎盛时期,“风水官司”、“风水诉讼”是异常之多。笔者对明代的《盟水斋存牍》[3]进行统计,里面共有十六件是由于争风水、保风水、毁风水而引发的民间官司、诉讼,其中有些案件是惑于风水之说与人相争吵而引发的人命案。清初李渔在《芥子园随笔》里,也提到四起当时因为争风水而惹起的纠纷,包括毁人棺木骨骸,盗卖好风水坟地等。由李笠翁之纪录,可以想见争风水,以及为了争风水而整人害人,甚至毁人风水等行为,在古代是如何的普遍了。清代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记载,甘肃安定有窗户人家,为争坟山打了四、五十年官司,坟山有两个坟墓,两家都说是自己祖先的坟墓,每年拜祭时双方必定发生殴斗,此事一直闹到甘肃总督蔡西斋那里都无法解决。清代王之正编《嘉应州志》记载:“(嘉应州各县)惑于风水之说,有数十年不葬者。葬数年必启视,贮以瓦罐。……甚且听信堪舆,营谋吉穴。侵坟盗葬,构讼兴狱,破产以争尺壤。俗之愚陋,莫此为甚”。“粤俗本尚堪舆,嘉应于风水之说,尤胶执而不通。往往因争一穴之地,小则废时失业,经年累月,大则酿成人命,家破人亡[4]”。—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什么是社会事实呢?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社会事实必须符合这样一种准则:人(个人或者集体)一旦行动,就有一种外部力量或者自我约束力量来限制它(经常是通过惩罚或自我惩罚的方式)[5]。如果要以这种西方的理论来看中国的风水来话,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偏差。在中国社会,信仰风水就不仅表现在心理上,更表现在实际行动中,这种行动是为了维护好自己的风水,但是其间侵害到他人的风水就必然会引起与他人的相争。风水在中国社会有着大量的信众,或者说生存的土壤,这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社会事实。由于迷信风水而导致的民间诉讼纠纷(在这里我们把它称之为风水诉讼纠纷)同样是中国民间社会的特色,同时也是一类不可忽视的社会事实。—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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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对风水信仰与风水诉讼纠纷的法律调整—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一)古代法律对风水信仰的默认与维护—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早在先秦就有相宅活动,除了相活人居所,一方面就是相死人墓地。墓,是“下有陈死人”的各种埋葬场所的通称,也是最原始最基本的埋葬形式。古来就有“事死者如事生[6]”的说法。在宗法制度下,墓葬除了表明“亲亲”、“尊尊”的关系,体现传统社会的道德秩序外,在另一方面,墓葬背后更有着深刻的风水含义。王子今在《中国盗墓史》一书中就曾指出:“墓葬风水对于家族的政治前途有特殊的意义,是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传统的一种心理文化。于是,选择、维护、破坏墓地所隐含的‘气’或者‘势’,也成为特殊的政治行为[7]”。这是因为有着这种深刻的含义,所以在古代无论是在上的帝王权贵还是在下的黎民百姓都十分注重自己家族的墓葬风水,并及力维护之。—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历代帝王十分重视皇家的宗庙、山陵与宫殿,对于宗庙、宫殿的选址和建造都非常关注,对于陵寝的选址、山脉的走向更是有严格的要求。虽然大圣人说“未知生,焉知死”,但很多帝王都是一登基就为自己的陵寝选地,为了就是寻一块风水宝地,以求江山永固。在帝王看来,这些风水宝地(宗庙、山陵、宫殿等)都是龙脉之所在,对其风水的破坏就是对自己统治的威胁。因此就不难理解历朝历代都把毁坏皇家宗庙、山陵、宫殿及它们周围的环境的行为看做是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大逆罪,而对此在背后起重要作用的正是风水观念。自《北齐律》正式确立“重罪十条”以来,历代法律都有大逆的规定,如清律规定:“宗庙山陵者,先君之辞,宫阙者,一人之辞,敢谋及此,逆莫大焉[8]”。此外法律还特别保护陵园周围的环境,如《大明律•刑律•盗园陵树木》规定:“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清律也规定“凡历代帝王陵寝……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9]”。可以说,统治者关于大逆的立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风水立法”,即通过立法来保护皇家的风水龙脉,从而确保皇位的巩固和政权的延续。据《九朝东华录》记载,康熙四年,朝廷指责司天监汤若望等人没看好山向、没有选择好日期,于是作出决定说:“其选择荣亲王葬期,汤若望等不用正五行,反用《洪范》五行,山向、年月俱犯忌杀。事犯重大,拟钦天监正汤若望、刻漏科杜如预……等皆凌迟处决。……杜如预、杨宏量本当依拟处死,但念永陵、福陵、昭陵、孝陵风水皆伊等看定,曾经效力,亦著免死。”这可以说是一个在古代非常典型的因风水禁忌而获罪的例子,对于有损皇家风水的行为都将受到皇家的惩处,与保护龙脉的“风水立法”一样,这种惩处就是上述的“特殊的政治行为”,一种受风水观念左右的法律行为。古代法律对风水信仰的默认与维护,在另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对盗墓的禁止。因为坟墓不仅是能够长久寄托亲情的象征,而且通过运用风水术对坟山进行选择之后,坟墓更具有了某种能够预示家族盛衰的神秘作用。破坏坟山既是毁坏风水,同时也是对家族运途的危害。保护坟墓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更是对风水的一种自觉维护。对坟墓的立法保护,在封建社会其实也是对风水的立法保护。自先秦起就有了禁止盗墓的法律,以后各朝严禁盗墓的法律也见于诸多的史籍。如《大明律•刑律•发冢》规定:“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可见古代对“发冢”者是处以严厉的刑罚的。—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法律调整风水信仰在民国期间体现较明显,在当时,立法机构甚至组织小组奔赴中国各地采集民间习惯。在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所编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收集的全国各地的,如安徽、福建、湖南、河北、热河、河南、山东、江西等地的关于风水信仰的民间习惯[11]。这些民事习惯的收集无疑给当时的法律对民间风水信仰的调整提供了一个参考与借鉴。—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二)古代法律对风水诉讼纠纷的调整—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古代法律对风水信仰习惯进行调整与规范,其目的还是为了对由此产生的风水诉讼纠纷进行法律的调整与规范。古代法律是如何对风水诉讼纠纷这种特殊的社会事实进行调整的呢。笔者以明代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中的一个风水诉讼纠纷为实例进行分析。—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盟水斋存牍》中的《刁讼陈仲垣、陈杰二杖》[12]是一个审理由风水纠纷而相互诬告的案件。涉案人陈仲垣与陈杰都迷信风水,先是陈仲垣以陈杰犯风水禁忌致命案捏词上控,陈杰同样以此理由反告,但双方所陈述的命案是并不存在的,完全是双方虚假捏造。该谳略原文为:“审得,甚矣!风水之说能惑人也。陈仲垣以抄杀三命告,陈杰以陷死六命应,而究其杀之者,则楼也,桥也。世固有一楼矣,一桥也,而能制三人、六人之死命哉。世固有三人死矣,而尽由于楼与桥之罪哉?无端互构,蛮触不休,真所谓大惑终身不解者也。因两论之曰:不宜于楼则请以平屋易之,不宜于桥则请以板桥易之,此后而两家复有死葬,屋与桥不任过也。情如是而止,其所谓围门团殴也,统凶持刀也,皆蔓词也。两杖而遣之,以徇国中之愚者。具招呈详。清军道批:依拟,陈仲垣、陈杰各赎杖发落。馀如照,库收缴。” —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从审案者(颜俊彦)的“论”可以间接看出双方的纠纷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陈仲垣与陈杰两家各自修建了桥梁或楼房从而对对方的风水造成破坏;其二,陈仲垣与陈杰其中一家在丧葬期间,起棺归葬途经对方的所建的桥梁或楼房而犯了风水禁忌。另外可以断定陈仲垣、陈杰两家确实存在着风水纠纷而又难以解决,由此导致一个“以抄杀三命”告官,一个反诉“陷死六命”,双方都企图借这种告官行为来解决风水纠纷。可见风水观念在该案中直接影响了陈仲垣与陈杰的心理,是导致纠纷、相互诬告之根源所在。由于风水是本案的讼因,陈仲垣与陈杰的相互诬告都源于风水纷争,因此做为审判者的颜俊彦其对于风水的认知态度又显得尤为重要。谳略“审得,甚矣!风水之说能惑人也”这一领起语可以说是奠定了本案的审判指导原则,那就是认定风水之说迷惑人,是信之不得。颜俊彦认为世上并不存在一楼与一桥能致人命,即使有命案的出现,也不能将人的死归咎于楼与桥。言下之意就是否认风水会给人带来祸害,否认本案中所涉及的楼和桥相邻会造成风水祸患,还否认了起棺路经他人所修的楼或桥也会造成祸害。颜俊彦认为陈仲垣与陈杰两家争讼是“无端互构,蛮触不休”,是“大惑终身不解者也”,这一判语却是直指风水迷惑人的身心,使人缠于“雀角”之争端。同时还指出对陈仲垣与陈杰两人的杖罚也是“徇国中之愚者”,即给迷信风水、缠于风水纠纷的人示众,以儆效尤。虽然颜俊彦本人将陈仲垣、陈杰归为无事生非的“刁讼”,但是并不见得颜俊彦本人对当事人双方迷信风水持绝对否定的态度。谳略最后“不宜于楼则请以平屋易之,不宜于桥则请以板桥易之,此后而两家复有死葬,屋与桥不任过也”的“论”在本案中起了调解的作用,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犯忌而起讼的情况,颜俊彦判定如果盖楼有风水相克则改建平房,如果修桥有风水相冲则代以板桥;对于两家出现了死葬,在起棺归葬的途中必须绕道而不能经过对方的楼或桥。颜俊彦的调解与前面所认定的风水是惑人之说看似自相矛盾,但实际上是一个完全“中庸”的判决。虽然不能肯定颜俊彦本人是否笃信风水,但在当时的社会观念和风气下,来自于信仰风水地浙江的颜俊彦,多少都会受到风水观念的影响。由此看出颜本人在审案过程中对民间社会中的风水观念某种程度上是持默认态度的。这一种默认也可以说是一个“无奈”。明代以来风水观念日益泛滥,特别是在闽粤、江浙和赣皖,而颜俊彦既出生于这一带,又相继在这一带任官。该谳略是颜俊彦在盛行风水的粤中所作。治其政必先观其风俗,风水信仰作为当地民众的一种风俗,它不仅仅影响到个人,还影响到当地的族群。风水除了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潜在的行为规范,可以对民众的相关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因此做为审判者的颜俊彦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于日常的公务中不能不考察粤中的风俗,于审理案件时不能不考虑到当地民众的对于风水的信仰以及禁忌。粤中民众的风水信仰与禁忌是颜本人所无法回避的,也是他在审案过程中不能也不会予以一概否定的;由此也不难理解作为巡视机构的清军道所做的批示为何也肯定了颜俊彦的判决,这无疑是当时的官员对案外社会现实的一种认同。—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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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社会下的风水诉讼纠纷与法律调整—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社会发展至今,风水观念仍然影响着中国社会和大众,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农村,迷信风水观念所导致的民事官司、诉讼更是层出不从。既有古代就存在的坟山风水之诉讼纠纷,又有现在所谓的“建筑风水纠纷”,即一些由于相邻权或建筑物导致的“建筑风水官司”。—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据福建《湄州日报》报道[13]2003年上半年,当地的城厢区审结的由于封建迷信风水观念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共计40件。这些案件特点是群众受封建迷信观念驱使,对邻居的建房选址、建筑坐向、屋檐形状、门窗位置、排水途径等认为会损害己方“风水”,从而引起的房屋相邻权益争议。《北京娱乐信报 》2003年08月25日报道,北京通州某小区住户王某开发商认为在无建筑物的空地上建起一座假山,又对着王家房门居中栽了一棵大松树,此做法犯了我国民间风水的忌讳,使得他家母亲十分反感并导致其母亲身体不好,便以假山、松树迎门有违风水忌讳、不吉祥为由将房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移走假山和松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但经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美化小区环境,对小区进行绿美化,建造假山,有利于改善业主居住小区的环境。其行为未对原告王某的生活构成妨碍和侵权,而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中国法律维权网[14]也报道了这样一个由于迷信风水而引发官司的案件。被告马桂先因其母患病经多方治疗未果。为此,马桂先请人算卦、看风水,希冀“风水先生”能为其解惑答疑,消除疾病。“风水先生”为其指点迷津“你父亲的坟地被相邻的马桂峰父母的坟所压,所以你和你母亲才先后患心脏病。”马桂先对“风水先生”的迷信谣言深信不疑,于2003年清明,伙同其弟马桂守将原告马桂峰父母的坟毁损。时值清明祭祀之时,此事社会影响很大。原告马桂峰及其家人因祖坟被毁,深感耻辱,精神压力很大。为维护权益,原告马桂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桂先、马桂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这些案例算是当今社会“风水官司”的典型,一种是由于迷信风水观念而胡乱请求保护所谓的权益(可以说就是风水),而另一种则是由于迷信风水观念而去损坏他人的合法权益。前者由于其行为在法律上得不到认可,因此其寻求的“利益”也是得不到任何的法律保障的,而后者的行为一方面有悖于社会公德,有违传统良俗,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及其他精神性人格权,使他人遭受感情创伤和人格贬损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也使自己得不偿失。—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在2003年,一份名为“桂高法[2003]180号”的文件曾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而其中的一类就是“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广西高院的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一些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法院暂不受理,通过多种渠道做好调解工作,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而法院对这“13类案件”并非拒绝受理,而是谨慎受理。这些风水纠纷往往发生在农村,如果处理稍有不审,又容易引起群体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在中国的某些地方,确实还有信仰风水的习俗,对于争风水引发的纠纷,法院不能完全受理,只能谨慎受理,这反映出一个什么问题呢?法律在所有社会事实面前是否都具有绝对的调控性与控制性呢?这不能不值得我们去深思?—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四、当法治遭遇民俗化的风水—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进步,但并不见得风水就此从人们的观念中消失。风水观念的形成是历史积淀的必然,而风水观念的改变又有其时滞性。经过时代的变迁,一些风水观念也通过民俗的形式影响着人们的日常起居,而一旦以民俗的形式来凝固化就很难将其消除。即使是强大的法律,有时候在民俗形式下衍生的风水观念面前也会显得苍白无力。“桂高法[2003]180号”文件的这种类似“息讼”的举动,可谓是法律面对民俗形式下衍生的风水观念的两难,作为自古就有之的民事诉讼纠纷,有着其特殊的历史文化根源,在某些地方特别是落后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风水观念其实已经是“深入人心”,及被风俗化和凝固化了。对于这些特殊的案件若不谨慎处理,当是很容易引发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息讼”又或许是一种无奈。—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在当今社会,早已没有了破坏皇家的宗庙、山陵与宫殿的“风水立法”,而在对这些历朝历代皇家的宗庙、山陵与宫殿作出文物立法保护的同时,也已看不出有丝毫保护风水的痕迹。虽然在法律中我们依然沿袭对盗墓的惩处,但是已不再出对于风水的自觉保护,而仅仅是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准则。但似乎风水观念仍然默默的影响着人们的心理,左右人们的诉求,因风水而健讼这一传统也得以传承。究其原因,中国正处于多种价值观念相互冲突的状态。在多数城市人们已经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但是并不知道法律真正保护的是什么,对法律缺少基本的认识,就如诉求所谓的“风水利益”一样,这是根本得不到法律保障的。由于对法律缺乏真正的认识,而另一方面又迷信风水,盲目的胡乱诉讼,这样只能导致败诉和浪费资源。在广大农村而言,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该有什么权利和禁止做些什么,更不要说由于法律资源的缺乏,如经济条件也不允许其去请律师,也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迷信于风水的作用去为违法之事也屡见不鲜,在科学知识未能占据他们的大脑时,风水也便成了他们心灵上的慰藉。“J•F弗雷泽在《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中就论述了被某些人们认为是迷信的一些仪式和制度在另一些社会中其实起到了维持秩序,保护私有财产,确立婚姻制度和保障人身权利的作用。”[15],在中国,J•F弗雷泽的所述曾是事实,似乎也是事实。当我们感叹现代法治在遭遇民俗化的风水所面临的两难时,回头再看,自古以来我们本着风水观念所保护的 “风水林”、“后垄山”、“水口树”在如今却已是环境保护立法之列了。—àÞmÅeë¿!www.0370qmw.com DžY<i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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