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代对风水信仰与风水诉讼纠纷的法律调整àÞmÅeë¿!www.0370q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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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法律对风水信仰的默认与维护àÞmÅeë¿!www.0370q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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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先秦就有相宅活动,除了相活人居所,一方面就是相死人墓地。墓,是“下有陈死人”的各种埋葬场所的通称,也是最原始最基本的埋葬形式。古来就有“事死者如事生[6]”的说法。在宗法制度下,墓葬除了表明“亲亲”、“尊尊”的关系,体现传统社会的道德秩序外,在另一方面,墓葬背后更有着深刻的风水含义。王子今在《中国盗墓史》一书中就曾指出:“墓葬风水对于家族的政治前途有特殊的意义,是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传统的一种心理文化。于是,选择、维护、破坏墓地所隐含的‘气’或者‘势’,也成为特殊的政治行为[7]”。这是因为有着这种深刻的含义,所以在古代无论是在上的帝王权贵还是在下的黎民百姓都十分注重自己家族的墓葬风水,并及力维护之。àÞmÅeë¿!www.0370q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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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帝王十分重视皇家的宗庙、山陵与宫殿,对于宗庙、宫殿的选址和建造都非常关注,对于陵寝的选址、山脉的走向更是有严格的要求。虽然大圣人说“未知生,焉知死”,但很多帝王都是一登基就为自己的陵寝选地,为了就是寻一块风水宝地,以求江山永固。在帝王看来,这些风水宝地(宗庙、山陵、宫殿等)都是龙脉之所在,对其风水的破坏就是对自己统治的威胁。因此就不难理解历朝历代都把毁坏皇家宗庙、山陵、宫殿及它们周围的环境的行为看做是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大逆罪,而对此在背后起重要作用的正是风水观念。自《北齐律》正式确立“重罪十条”以来,历代法律都有大逆的规定,如清律规定:“宗庙山陵者,先君之辞,宫阙者,一人之辞,敢谋及此,逆莫大焉[8]”。此外法律还特别保护陵园周围的环境,如《大明律•刑律•盗园陵树木》规定:“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清律也规定“凡历代帝王陵寝……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9]”。可以说,统治者关于大逆的立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风水立法”,即通过立法来保护皇家的风水龙脉,从而确保皇位的巩固和政权的延续。据《九朝东华录》记载,康熙四年,朝廷指责司天监汤若望等人没看好山向、没有选择好日期,于是作出决定说:“其选择荣亲王葬期,汤若望等不用正五行,反用《洪范》五行,山向、年月俱犯忌杀。事犯重大,拟钦天监正汤若望、刻漏科杜如预……等皆凌迟处决。……杜如预、杨宏量本当依拟处死,但念永陵、福陵、昭陵、孝陵风水皆伊等看定,曾经效力,亦著免死。”这可以说是一个在古代非常典型的因风水禁忌而获罪的例子,对于有损皇家风水的行为都将受到皇家的惩处,与保护龙脉的“风水立法”一样,这种惩处就是上述的“特殊的政治行为”,一种受风水观念左右的法律行为。古代法律对风水信仰的默认与维护,在另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对盗墓的禁止。因为坟墓不仅是能够长久寄托亲情的象征,而且通过运用风水术对坟山进行选择之后,坟墓更具有了某种能够预示家族盛衰的神秘作用。破坏坟山既是毁坏风水,同时也是对家族运途的危害。保护坟墓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更是对风水的一种自觉维护。对坟墓的立法保护,在封建社会其实也是对风水的立法保护。自先秦起就有了禁止盗墓的法律,以后各朝严禁盗墓的法律也见于诸多的史籍。如《大明律•刑律•发冢》规定:“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可见古代对“发冢”者是处以严厉的刑罚的。àÞmÅeë¿!www.0370q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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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风水信仰在民国期间体现较明显,在当时,立法机构甚至组织小组奔赴中国各地采集民间习惯。在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所编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收集的全国各地的,如安徽、福建、湖南、河北、热河、河南、山东、江西等地的关于风水信仰的民间习惯[11]。这些民事习惯的收集无疑给当时的法律对民间风水信仰的调整提供了一个参考与借鉴。àÞmÅeë¿!www.0370q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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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法律对风水诉讼纠纷的调整àÞmÅeë¿!www.0370q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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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对风水信仰习惯进行调整与规范,其目的还是为了对由此产生的风水诉讼纠纷进行法律的调整与规范。古代法律是如何对风水诉讼纠纷这种特殊的社会事实进行调整的呢。笔者以明代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中的一个风水诉讼纠纷为实例进行分析。àÞmÅeë¿!www.0370q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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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水斋存牍》中的《刁讼陈仲垣、陈杰二杖》[12]是一个审理由风水纠纷而相互诬告的案件。涉案人陈仲垣与陈杰都迷信风水,先是陈仲垣以陈杰犯风水禁忌致命案捏词上控,陈杰同样以此理由反告,但双方所陈述的命案是并不存在的,完全是双方虚假捏造。该谳略原文为:“审得,甚矣!风水之说能惑人也。陈仲垣以抄杀三命告,陈杰以陷死六命应,而究其杀之者,则楼也,桥也。世固有一楼矣,一桥也,而能制三人、六人之死命哉。世固有三人死矣,而尽由于楼与桥之罪哉?无端互构,蛮触不休,真所谓大惑终身不解者也。因两论之曰:不宜于楼则请以平屋易之,不宜于桥则请以板桥易之,此后而两家复有死葬,屋与桥不任过也。情如是而止,其所谓围门团殴也,统凶持刀也,皆蔓词也。两杖而遣之,以徇国中之愚者。具招呈详。清军道批:依拟,陈仲垣、陈杰各赎杖发落。馀如照,库收缴。” àÞmÅeë¿!www.0370q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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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案者(颜俊彦)的“论”可以间接看出双方的纠纷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陈仲垣与陈杰两家各自修建了桥梁或楼房从而对对方的风水造成破坏;其二,陈仲垣与陈杰其中一家在丧葬期间,起棺归葬途经对方的所建的桥梁或楼房而犯了风水禁忌。另外可以断定陈仲垣、陈杰两家确实存在着风水纠纷而又难以解决,由此导致一个“以抄杀三命”告官,一个反诉“陷死六命”,双方都企图借这种告官行为来解决风水纠纷。可见风水观念在该案中直接影响了陈仲垣与陈杰的心理,是导致纠纷、相互诬告之根源所在。由于风水是本案的讼因,陈仲垣与陈杰的相互诬告都源于风水纷争,因此做为审判者的颜俊彦其对于风水的认知态度又显得尤为重要。谳略“审得,甚矣!风水之说能惑人也”这一领起语可以说是奠定了本案的审判指导原则,那就是认定风水之说迷惑人,是信之不得。颜俊彦认为世上并不存在一楼与一桥能致人命,即使有命案的出现,也不能将人的死归咎于楼与桥。言下之意就是否认风水会给人带来祸害,否认本案中所涉及的楼和桥相邻会造成风水祸患,还否认了起棺路经他人所修的楼或桥也会造成祸害。颜俊彦认为陈仲垣与陈杰两家争讼是“无端互构,蛮触不休”,是“大惑终身不解者也”,这一判语却是直指风水迷惑人的身心,使人缠于“雀角”之争端。同时还指出对陈仲垣与陈杰两人的杖罚也是“徇国中之愚者”,即给迷信风水、缠于风水纠纷的人示众,以儆效尤。虽然颜俊彦本人将陈仲垣、陈杰归为无事生非的“刁讼”,但是并不见得颜俊彦本人对当事人双方迷信风水持绝对否定的态度。谳略最后“不宜于楼则请以平屋易之,不宜于桥则请以板桥易之,此后而两家复有死葬,屋与桥不任过也”的“论”在本案中起了调解的作用,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犯忌而起讼的情况,颜俊彦判定如果盖楼有风水相克则改建平房,如果修桥有风水相冲则代以板桥;对于两家出现了死葬,在起棺归葬的途中必须绕道而不能经过对方的楼或桥。颜俊彦的调解与前面所认定的风水是惑人之说看似自相矛盾,但实际上是一个完全“中庸”的判决。虽然不能肯定颜俊彦本人是否笃信风水,但在当时的社会观念和风气下,来自于信仰风水地浙江的颜俊彦,多少都会受到风水观念的影响。由此看出颜本人在审案过程中对民间社会中的风水观念某种程度上是持默认态度的。这一种默认也可以说是一个“无奈”。明代以来风水观念日益泛滥,特别是在闽粤、江浙和赣皖,而颜俊彦既出生于这一带,又相继在这一带任官。该谳略是颜俊彦在盛行风水的粤中所作。治其政必先观其风俗,风水信仰作为当地民众的一种风俗,它不仅仅影响到个人,还影响到当地的族群。风水除了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潜在的行为规范,可以对民众的相关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因此做为审判者的颜俊彦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于日常的公务中不能不考察粤中的风俗,于审理案件时不能不考虑到当地民众的对于风水的信仰以及禁忌。粤中民众的风水信仰与禁忌是颜本人所无法回避的,也是他在审案过程中不能也不会予以一概否定的;由此也不难理解作为巡视机构的清军道所做的批示为何也肯定了颜俊彦的判决,这无疑是当时的官员对案外社会现实的一种认同。àÞmÅeë¿!www.0370q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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